哪些類型的消防車適合農村鄉鎮用呢
能適合農村的消防車有很多種,不過大多數為小型消防車為主,常規的東風水罐消防車、福田的微型消防車都可以作為農村消防車來使用,我國根據農村消防現狀,有以下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消防防隊的建設和農村消防車輛管理,提高農村防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是指由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獨立組建或者與企業合建的專職、兼職公安消防機構。
本規定所稱專職公安消防機構是指參照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標準設立的公安消防機構。
本規定所稱兼職公安消防機構是指依托公安消防機構派出所、林業站等組織設立的公安消防機構。
第四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二)火災撲滅后,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與統計工作;
(三)積極參與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制定轄區事故處置和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區域的滅火救援;
(六)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由鄉鎮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管理,實行鄉鎮公安消防機構領導負責制,鄉鎮公安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依托公安消防機構派出所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兼職公安消防機構由所依托的組織實施具體管理,并對鄉鎮公安消防機構負責。
第六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撤銷鄉鎮公安消防機構以及變更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的車輛、駐地等,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事先征求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公安消防機構建立的專職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其與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的責任區劃分,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調動指揮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國家重點鎮、中心鎮應當建設專職公安消防機構,其他鄉鎮應當建設專職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兼職公安消防機構。
鄉鎮新建專職公安消防機構專職消防員不少于15人。
鄉鎮兼職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員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駕駛員。
第八條 專職公安消防機構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設副隊長1名;兼職公安消防機構設隊長、副隊長各1名。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隊長、副隊長及隊員由鄉鎮公安消防機構聘任和公布。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隊長、副隊長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鄉鎮專職公安消防機構隊長、副隊長、隊員按照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中編制的合同制公安消防機構員標準招收、培訓和管理。
鄉鎮兼職公安消防機構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四十周歲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公安消防機構機關統一制定的學習、訓練、執勤、防火巡查、消防宣傳、評比獎懲、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隊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第十一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專職公安消防機構的專業技能訓練參照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標準執行。
兼職公安消防機構每年參加滅火救援業務訓練的時間不少于1個月。
第十二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訓練計劃,熟悉轄區內道路、水源和重點單位(部位)的情況,積極開展業務理論學習和技術、戰術、體能訓練。
第十三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設立火災報警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落實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證執勤車輛、器材裝備、人員時刻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長、副隊長名單、聯系電話及報警電話應當及時報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派出所、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獨立接警的,或者火災現場、滅火救援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等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出動的同時,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調動其他滅火救援力量及時出動,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向責任區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災害現場情況。
第十六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農業收獲季節、森(山)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對重點區域進行防火巡查。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防火巡查時,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派出所或者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處置。
第十七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設置營房和必要的訓練設施,設立公安消防機構長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構員值班備勤休息室,設置具備取暖保溫設施的消防車庫。
第十八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稱謂:×縣(區)×鄉(鎮)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至少配備1臺消防車,并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二級普通消防站要求配置消防裝備設施。
個人防護裝備、隨車器材配備及備用品最低配備標準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機關另行制定。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配備的裝備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招標采購或者委托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采購。
第二十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的執勤消防車統一車輛標識,納入特種車管理范圍。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車輛牌證標志燈、警報器安裝使用按照公安消防機構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和加強多種形式公安消防機構伍消防車輛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車免繳往返途中收費公路、橋梁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車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撲救參加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火災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將該費用轉交鄉鎮公安消防機構。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參加撲救外鄉鎮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由火災發生地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區縣公安消防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公安消防機構、企業合建公安消防機構經費保障按照有關協議執行,協議各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費用。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贈消防車輛、消防器材裝備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經費是指用于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履行火災預防、撲救、應急救援和消防演練等職能的相關經費,包括消防業務經費和公安消防機構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消防業務經費是指用于消防專用車輛購置、營房建設、個人防護裝備、器材裝備購置費等。
消防業務經費由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員經費是指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鄉鎮專職公安消防機構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由組建單位承擔,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休假標準參照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中編制的合同制公安消防機構員標準執行。
依托治安聯防隊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兼職公安消防機構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原渠道解決,適當增加滅火救援補助,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七條 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是指保障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正常值班、訓練、滅火救援、維護保養等的費用,包括隊員誤餐補助費、執勤補助、宣傳費、辦公費、交通費等人員支出,以及車輛燃油、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費等車輛支出。
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區縣財政、鄉鎮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區縣財政承擔比例應當不低于50%。
人員支出按照每名隊員每年2000元標準核算,車輛支出按照每臺消防車每年20000元標準核算,核算標準逐年適當增加。
鄉鎮應當于每年10月1日前將公安消防機構員在位情況、車輛完好情況向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核準,經審核屬實后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標準撥付經費。
第二十八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經費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機關及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檢查考核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各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建設納入對鄉鎮公安消防機構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在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級人民公安消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致使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鄉鎮公安消防機構建設不力,致使發生火災后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鄉鎮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后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鄉鎮公安消防機構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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